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美公司)与射阳**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雨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元**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舜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射阳**限公司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射阳**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雨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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