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俞**、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告安*、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及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安*、俞**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料有限公司,原告吴**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4780元,申请执行费252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俞**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1日,另案对被执行人俞**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俞**、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吴**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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