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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与被上诉人卞**、卞**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与被上诉人卞**、卞**继承纠纷一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任*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卞**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华、被上诉人卞**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1399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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