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常熟市**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李**、江苏环**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环**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