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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汤菊琴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汤**因诉原金坛市人民政府(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坛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常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汤**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金坛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蒋**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案件材料需要,本院扣除了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月13日,原金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金坛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将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列为2014年旧城改造计划。2014年7月17日,金坛区政府公布了包括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在内的《2014年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2014年8月20日,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证明该地块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8月21日,原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证明该项目已列入原金坛市201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符合原金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4年8月22日,原金坛市规划局出具了《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土地性质及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证明该地块改造后的用地性质为道路、居住和绿化,该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2014年8月26日,原金坛**储备中心将上述文件作为相关资料向征收部门提交了房屋征收申请。2014年8月31日,原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坛征收办)向原金坛市公安局、原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通知有关部门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的相关手续。2014年9月1日,金坛征收办与原金坛市**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书》,委托原金坛市**服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后金坛征收办发出《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告知书》,对已纳入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公示。2014年9月3日,金坛征收办委托江苏金**务有限公司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所涉及到的房屋进行征收前期调查、分户测量和房屋基准价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项目共征收23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874.91平方米,车库135平方米,营业用房465.52平方米,单位办公用房567.57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3043平方米。住宅标准房屋基准价格每平方米5229元,营业标准房商业划拨的基准价格每平方米11580元,车库标准房基准价格每平方米4200元。2014年9月18日,原金坛市房屋征收项目论证评审小组第一次会议,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未经批准、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于2014年9月20日形成了会议纪要。2014年9月28日,金坛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并于同日将《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南环二路南侧、东环一路与南环二路交叉处地块征收红线图》、《未经批准、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汇总表》及上述通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2014年10月29日,金坛区政府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五项中的签约期限、搬迁奖励期限作了修改。金坛征收办就本案征收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对项目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作了阐述,对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稳定风险控制、化解矛盾的对策和措施。2014年10月31日,金坛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发(2014)119号),决定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11月3日,金坛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政发(2014)120号),并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告载明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查明,2014年9月15日,江苏金**务有限公司受金坛征收办委托,对金海湾产权调换房出具估价报告,其中成套住宅估价总金额为2624.32万元,营业用房估价总金额为247.82万元。截至2014年10月29日,金坛征收办征补资金专户存款余额为17923910.87元。江苏金**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估价报告》[金房估征收(2014)字第004-1号]显示,本案项目测算征收资金为2370.4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位于原金坛市范围内,金坛区政府据此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的法定职权。二、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属公共利益。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为金坛区2014年旧城改造计划之一,金坛区政府基于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符合上述规定。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金坛区政府提交的《金坛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原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原金坛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土地性质及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可以证明本案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作出前,金坛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座落、所有权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金坛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之后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公示。金坛征收办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金坛区政府在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后,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五、金坛区政府提交的《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估价报告》显示,本案项目测算征收资金为2370.47万元。金坛区政府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成套住宅估价总金额为2624.32万元,营业用房估价总金额为247.82万元。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作出前,金坛征收办征补资金专户收到征收补偿款17923910.87万元。因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不影响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六、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基本程序合法,基本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汤**请求确认金坛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发(2014)119号)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政发(2014)120号)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汤**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反法律规定;2、涉案项目征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上诉人的房屋不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3、征收决定中提供的两种补偿方式违背公平补偿的原则,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4、被上诉人出示的资金证明反映出专项存款不足,证明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确认金坛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发(2014)119号)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坛区政府答辩称:1、金坛区政府对涉案房屋所在地段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拓宽南环二路、提升道路对城市的效用,确系公共利益的需要;2、《估价报告》是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出具的,其选取的可比交易案例也是依法确定的;3、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的两种补偿方式并未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4、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不影响上诉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5)54号),载明:经**务院批准,对常州市行政区划作调整,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金坛区政府具备相应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有权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二、金坛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原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原金坛市规划局分别出具了涉案项目审查意见,认为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涉案地块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案地块改造后的用地性质为道路、居住和绿化,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核对,可以证实涉案项目符合《金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金坛市金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坛市滨湖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涉案项目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是原金坛市2014年旧城改造计划之一,金坛区政府基于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金坛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五项中的签约期限、搬迁奖励期限作了修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该补偿方案中提供的两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金坛征收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房屋基准价格预评估不违反法律规定。金坛区政府亦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金坛区政府提交的《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估价报告》显示,涉案项目测算征收资金为2370.47万元。金坛区政府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成套住宅安置房估价总金额为2624.32万元,商业安置房估价总金额为247.82万元。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作出前,金坛征收办征补资金专户收到征收补偿款1792.39万元。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影响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故金坛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金坛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将调查、认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告。金坛区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环二路拓宽改造及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于2014年11月3日对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故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金坛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汤**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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