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粉保与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粉保诉被告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粉保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粉保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9日,被告陆**向原告车粉保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于2013春节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未作答辩。

被告李*辩称,第一,被告李*未向原告车粉保借款;第二,两被告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且两被告于1997年8月27日协议离婚,不是夫妻关系,故被告李*没有义务归还涉案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李*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9年5月11日生育一子,两被告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经审查两被告关系符合事实婚姻关系。2007年,被告李*携子离开与陆**共同生活地外出生活。2012年8月9日,被告陆**向原告车粉保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车粉保个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陆**,2012.8.9”。借条出具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金坛市**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常州市人口信息登记表、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车粉保与被告陆**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陆**未返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陆**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车粉保已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表,可以认定两被告关系符合事实婚姻关系。关于被告李*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虽然两被告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李*自2007年起离开与被告陆**的共同生活地外出生活,原告车粉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就涉案借款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负债所得财产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被告李*对涉案借款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车粉保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李*辩称的与陆**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群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车粉保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车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070元,被告陆**承担诉讼费2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