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坛**源局与被执行人颜**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金坛**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坛国土资矿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颜**应缴纳罚款11040元、加处罚款7286.4元及违法所得55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坛**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人民币40000元,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考虑到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作出意思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5日依据该局坛国土资矿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