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华眼镜厂与被告倪*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华眼镜厂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华眼镜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坚华眼镜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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