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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