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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京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需补充证据,遂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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