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葛*生诉被告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倪**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沭阳东**司桑墟支行与李**、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与赵**、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仲**与宿迁中**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广军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张**、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