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葛*生诉被告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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