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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镇与张**、晏铁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晏铁牛、沭阳开**有限公司、沭阳**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铜山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张**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758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的异议。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查明,2015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晏**驾驶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N×××××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与原告徐**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淮安市××区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铜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230816.6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讼争的事故发生地位于淮安市××区,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张**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理由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大放村2-5号,应将案件移交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两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法律赋予原告具有选择的权利,原告无论向其中哪个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受理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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