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大美星光影视**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大美星光影视**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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