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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