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宿迁分行诉被告熊加强、孔**、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宿迁分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宿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中国**宿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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