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的原告彭**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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