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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费杭桥、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杭桥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顾**、兴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费杭桥于2016年3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费杭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费杭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费杭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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