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娟诉被告邳州**有限公司、朱**、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汤继专、中国人**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娟于2016年4月28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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