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曹*、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曹*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刘**10万元,余款30万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二、若曹*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刘**可就总额40万元的余款及以4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曹*对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曹*负担,该款于最后一期归还5万元时一并支付给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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