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羽洁与顾可喜、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承羽洁与顾可喜、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顾可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承羽洁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庄*对被告顾可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顾可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承羽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庄*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多个案件在先查封,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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