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2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两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规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新辩称,对借款无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张**辩称,1、本案所涉债务是被告陈解新个人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到保护;2、原告没有合法、稳定的工作,不具备出借款项的能力,而两被告都有正当职业,没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依据;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不计利息。”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告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诉讼中,被告张**称,最初被告陈*新向原告出具了两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两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并销毁了原借条。后被告张**归还了30000元并收回了其中一张借条,尚余本案中的借条一张。原告王**、被告陈*新对上述陈述均无异议。被告张**并提交照片打印件2张,称原告在其家门口写红字,并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原告对上述陈述不予认可。被告张**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条分别由两被告本人签名,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张**虽对借款事实有异议,但其认可借条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张**称借条系受胁迫所签,但其陈述事后未采取报警等补救措施,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由陈**、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