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黄**、巢*、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一、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巢飞对黄**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卞**对黄**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316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6766元,由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众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天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