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花奕雄诉被告王**、富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告两次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均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花**撤回对被告王**、富秀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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