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诉被告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凯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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