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市**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限公司、金坛市**限公司、金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坛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金坛市**限公司、金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坛市**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的利息为33480元,及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100万元的利息为43400元,及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金坛市**限公司、金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坛市**限公司有部分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金坛市**限公司在银行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划拨人民币47000元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与金坛市**限公司达成和解,同意金坛市**限公司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归还100000元。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金坛市**限公司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土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