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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孙**、兴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兴**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7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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