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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与马**、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万能诉被告马**、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能、被告沈**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作答辩。

被告沈**辩称,对于该笔借款沈**不清楚,不知情。因被告马**在与被告沈**婚姻存续期间有赌博嗜好,债台高筑,现马**与被告沈**已离婚,所以对该笔借款被告沈**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万能提供了被告马**于2012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因家中有事,今借万能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整)。借款人:马**2012.5.22”。原告据此陈述,被告马**以家中有事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条,该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沈**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对于该笔借款沈**不清楚,不知情,被告马**有赌博嗜好,债台高筑,被告沈**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沈**对马**经常参与赌博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另查明,两被告于1990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8日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此被告马**应予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沈**虽提出被告马**经常参与赌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沈**对外应当与被告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万能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马**、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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