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黄**与陆**、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黄**与陆**、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陆**、陆军结欠李**、黄**借款本金100万元,李**、黄**同意陆**、陆军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0日前各归还6万元,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6月30日前各归还18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陆**、陆军负担,该款李**、黄**已预交,由陆**、陆军于2015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李**、黄**。三、陆**、陆军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后,与李**、黄**之间就本案今后再无任何纠纷。如陆**、陆军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李**、黄**可就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陆**、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陆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军、陆**结欠李**、黄**借款100万元,诉讼费6900元,李**、黄**同意陆军、陆**在2015年12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6年1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6年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归还20万元,分别在季度末前付清。上述借款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履行协议,可恢复原调解书执行。(2015)张**初字00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院告知风险责任、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李**、黄**无异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黄**与被执行人陆**、陆军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故本案暂不需要强制执行。上述情形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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