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昆山惠**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陆**于2015年9月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48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惠**限公司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资金48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账户资金不足4800000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4800000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查封申请人陆**所有的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XXX号(房屋产权证号10××8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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