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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