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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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