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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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