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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黄**、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徐**、朱*、宣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2015年9月23日,一审法院向黄**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的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催交通知后7日内交纳,黄**已于同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黄**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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