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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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