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如东林**限公司、叶**、南通**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吴**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均与毛**、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罗长春、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海安县**济合作社与海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袁**、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奚**、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如东**限公司、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缪**与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