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石**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部份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00000元部分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陈**已偿还的76000元在实际支付时先冲抵利息);二、驳回原告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判决指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连民诉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购买的位于中豪万博城市广场第A幢无单元1403室(丘号01731018-244)、1003室(丘号01731018-229)、1083室(丘号01731018-260)三套房屋。目前该房屋正在建设中,尚未交付,陈**只付部分购房款。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购买的三套房屋,但该房屋正在建设中,尚未交付,申请人也只支付了部份房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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