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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陆军,原审被告陈**、高**、连云港晨**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陈**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该开庭传票被退回。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陈**的开庭传票应视为送达。另外,陈**在上诉状中署名代理人宋*,本院也邮寄一份开庭传票给宋*且送达到。庭审前,书记员颜**又电话提醒宋*参加庭审,宋*陈述称其联系不到陈**,陈**未授权其代理二审案件,其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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