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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灌南**瓦一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灌南**瓦一厂、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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