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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丁**、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徐**与原审被告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与原审被告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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