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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孟**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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