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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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