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勇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姜*与孙*、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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