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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