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卢*海诉原审被告杨**、殷**、淮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淮小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包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剑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郑**与余**、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限公司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淮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