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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淮安**限公司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卢*海诉原审被告杨**、殷**、淮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淮小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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