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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永号与方**、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永号诉被告方**、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振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伏永号于2015年11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永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永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伏永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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