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刘*,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陈**与厉**、仲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成功与时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