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与刘*、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刘*,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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