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练明根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司法确认申请中,申请人练明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练明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练明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杨**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程与嵇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黄**、徐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施**、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