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东安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50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安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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