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孙*为与吉兆兵、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臧*与薛秀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青海与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杜**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吕**等与顾国联、滨海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邱**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盐滨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翟**、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