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因与被告彭**达成还款协议,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预交1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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